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范新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中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新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