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宛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林宛霓 代 理 人 柏有為律師 林曉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肯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楊佩宣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肯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E-000187 10,000 002 85-NE-000188 10,000 003 85-NE-000189 10,000 004 85-NE-000190 10,000 005 85-NE-000427 10,000 006 85-NE-000428 10,000 007 85-NE-000429 10,000 008 85-NE-000430 10,000 009 85-NE-000431 10,000 010 85-NE-000432 10,000 011 90-NE-000110 10,000 012 90-NE-000111 10,000 013 90-NE-000112 10,000 014 91-NE-000176 10,000 015 91-NE-000177 10,000 016 91-NE-000178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