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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陳如鸞即蔡光燦之繼承人
代理人
陳司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53941-5 1 1,000  002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919-8 1 72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74984 2 1 120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320690 4 1 7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60153 5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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