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陳如鸞即蔡光燦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陳司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53941-5 1 1,000 002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919-8 1 72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74984 2 1 120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320690 4 1 7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60153 5 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