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6號
- 聲請人
- 蕭佳燊即馬麗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602-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