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蘇梅桂即馮文淵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蘇梅桂即馮文淵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馮怡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鄧筱芸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110~113 4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