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蘇梅桂即馮文淵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馮怡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110~113 4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