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宋泓璟

聲請人
蘇梅桂即馮文淵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馮怡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110~113 4 4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