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妃車業有限公司、李宗翰、施皇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華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代 理 人 施皇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李育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華妃車業有限公司 李宗翰 華南銀行新泰分行 111年1月9日 30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