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天合劇場有限公司、魏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天合劇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谷 訴訟代理人 呂沛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549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聚光工作坊股份有限公司李俊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110年12月31日 75,600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