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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容妤

聲請人
川發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05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川發建材有限公司 余志和 台灣銀行連城分行 111年3月10日 4萬9,20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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