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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愷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傑
代理人
王守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天空原型設計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1年4月30日 108,990元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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