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同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重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同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芳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傑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1年3月23日 13,740元 P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淑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