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許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3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