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尚易工業有限公司、李瑞軒、李欣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尚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軒 代 理 人 李欣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信樺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3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高德電機 有限公司 鄧仁德 永豐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1年3月5日 20萬4,7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