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義
- 代理人
- 劉純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6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4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 陳明欽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3月25日 226,888元 H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