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大山網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OI KWANGSOO
- 訴訟代理人
- 王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5月15日 4,263,600元 AI9377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