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山網路有限公司、CHOI KWANGSO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大山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OI KWANGSOO 訴訟代理人 王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5月15日 4,263,600元 AI9377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