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奇異淨水設備有限公司、李浩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台灣奇異淨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羅裕融 華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7月31日 9,24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