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4號
- 聲請人
- 台灣奇異淨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浩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羅裕融 華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7月31日 9,24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