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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莊佩頴

聲請人
吳冬苑即李石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瑞穎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 0 1 100  002 瑞穎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 0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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