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永德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德
- 代理人
- 許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翔慶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林鴻益 合作金庫銀行新泰分行 111年4月22日 47,880元 E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