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1號
- 聲請人
- 進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瓊華
- 代理人
- 詹子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願展企業 有限公司 黃柏玲 玉山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1年3月31日 9萬0,035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