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朱哲生、黃斐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哲生 代 理 人 黃斐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1年3月31日 235,421元 ZH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