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哲生
- 代理人
- 黃斐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1年3月31日 235,421元 ZH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