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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寶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頌恩
代理人
洪家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利匠企業有限公司   盧張年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1年5月10日 137,766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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