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張美鳳即資力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李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左天喬 合作金庫銀行二重分行 111年4月1日 55,726元 UU1046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