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美鳳即資力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張美鳳即資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蘇莞珍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左天喬 合作金庫銀行二重分行 111年4月1日 55,726元 UU1046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