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旭昇事業有限公司、張仕誼、陳依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旭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仕誼 代 理 人 陳依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旭昇事業有限公司 張仕誼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10年12月30日 14,283元 LZ119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