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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宋泓璟

  • 當事人
    黃士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黃士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鄧筱芸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1337-5 1 1000 2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1338-7 1 1000 3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1339-9 1 1000 4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1340-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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