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萍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1年11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000000 4 40000 2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0000000 5 50000 3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0000000 14 1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