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俊豪、蔡孟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林俊豪 代 理 人 蔡孟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發行年度(民國) 股 票 號 碼 張數 每張股數 總股數 001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0 臺灣泰陽股字第464、465、466、467、468、469號 6 100 600 002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4 臺灣泰陽股字第643、644、650、651、652、655、658 、659號 8 1,000 8,000 003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4 臺灣泰陽股字第510、511、512、513、514、515號 6 100 600 004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0 臺灣泰陽股字第862號 1 1,000 1,000 005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0 臺灣泰陽股字第813號 1 100 100 006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0 臺灣泰陽股字第721、722、723、724、725、726、727 、728、729、730號 10 10 100 007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 74ND000006、74ND000007、74ND000008、74ND000009、74ND000010、74ND000011 6 1,000 6,000 008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 74NC000014、74NC000015 2 100 200 009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 85ND000160、85ND000161、85ND000162、85ND000163、85ND000164、85ND000165、85ND000166、85ND000167、85ND000168、85ND000169、85ND000170 11 1,000 11,000 010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 85NC000019、85NC000020、85NC000021、85NC000022、85NC000023、85NC000024、 6 100 600 011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 86ND000290、86ND000291、86ND000292、86ND000293、 86ND000294 5 1,000 5.000 012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 86NC000095、86NC000096、86NC000097、86NC000098、 86NC000099、86NC000100、 86NC000101、86NC000102 8 100 800 合計 70 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