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明立科技有限公司、范綱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明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麟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鈺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2,415,000元 C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