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明立科技有限公司、范綱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明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麟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鈺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2,415,000元 CZ2038793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 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未記載 2,415,000元 CZ203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