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巫坤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坤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李翠琴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0年9月25日 21,42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