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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坤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李翠琴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0年9月25日 21,42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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