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吳再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第一銀行埔墘分行林寶堂 第一銀行 埔墘分行 110年12月23日 50,000元 E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