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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乃瑩

聲請人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吳再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第一銀行埔墘分行林寶堂 第一銀行 埔墘分行 110年12月23日 50,000元 E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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