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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連士綱

聲請人
協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年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群捷機械有限公司  張秀娥 台灣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7月15日 32,734元 AQ667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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