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益航股份有限公司、郭人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張宇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鄧筱芸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益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1 1 17,994,000 2 益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2 1 1000 3 益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3 1 1000 4 益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4 1 1000 5 益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5 1 1000 6 益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6 1 1000 7 益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7 1 1000 8 益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1 1 2,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