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3號
- 聲 請 人
- 信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升野企業有限公司葉進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莊分行 111年6月30日 24,245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