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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品逸

聲 請 人
信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信閣企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信閤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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