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34號
- 聲 請 人
- 信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信閣企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信閤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