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博世力士樂股份有限公司、劉火偉、張湘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博世力士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火偉 代 理 人 張湘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鄔琬誼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森利達自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祐龍 第一銀行 三重埔分行 111年5月31日 43,072元 NA0000000 002 森利達自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祐龍 第一銀行 三重埔分行 111年6月30日 87,683元 NA0000000 003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張祐龍 第一銀行 三重埔分行 111年6月30日 463,996元 SK0000000 004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張祐龍 第一銀行 三重埔分行 111年5月31日 3,995,269元 S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