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鈦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秋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鈦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0年9月1日 200,000元 D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