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鴻、紀仲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代 理 人 紀仲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仁銓股份有限公司 甘堯昌 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1年7月5日 103,222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