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捷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戊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捷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戊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順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保川 玉山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8月31日 46,410元 BI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