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 聲請人
- 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粟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粟明德 華南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5月6日 1,000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