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粟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曉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粟明德 華南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5月6日 1,000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