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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滿

聲請人
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粟明德 華南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5月6日 1,000元 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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