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3號
- 聲請人
- 新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新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明山 第一商業銀行 長泰分行 111年5月6日 5,554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