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聚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聰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聚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怡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6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范 發 揚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 110年7月20日 26,707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