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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莊佩頴

  • 當事人
    鄭智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鄭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大科實業有限公司李宗錡 國泰世華銀行新樹分行 99年11月23日 350,000元 K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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