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明慧
- 代理人
- 林雅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陸曉霞 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1年1月13日 1,751,300元 KB213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