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7號
- 聲請人
- 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友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洪褘昕 永豐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1年8月20日 136,370元 3392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