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 聲請人
- 郭錦賢即松茂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堃恒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行 北蘆洲分行 109年9月30日 新臺幣 4萬2780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