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瑞廣企業有限公司、張瑞芳、李明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瑞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芳 代 理 人 李明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02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淑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 111年3月31日 34,203元 N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