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陳資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資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尼克盟科技有限公司 蔡佩真 合作金庫銀行 新莊分行 111年7月10日 526,072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