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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惠閔

聲請人
蕭芳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金茂生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黃錦生 合作金庫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9月30日 39,180元 ZD04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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