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兆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呂佳霙、吳姵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兆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佳霙 代 理 人 吳姵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涂菀君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郅成工業有限 公司 陳淑真 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0年9月30日 1,485,278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