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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莊佩頴

聲 請 人
顏才智即柏霖路面機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彥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  110年9月15日  43,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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