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許映鈞

異議人
阮華
相對人
印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46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在確定負擔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於此程序中所得審究者僅為計算書所列之費用是否為法定訴訟費用,就其提出之書證能否釋明有該項費用之支出以及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而已,至於其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照原命負擔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示,縱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有不當,乃為該裁判本身之上訴或抗告問題,在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程序中不得再予審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⒈異議人已繳納110年度訴字第1595號判決所認定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包含相對人重複收取之新臺幣(下同)50,000元。

⒉該訴訟是由相對人所提起,為何是由異議人負擔裁判費。

⒊異議人已給付判決所認定之金額,為何於結案二個月後又向異議人追繳。

⒋於110年度訴字第1595號案件中,是相對人提出鑑定,鑑定單位也不是異議人所找的,其亦不知道鑑定結果,被迫接受宣判結果。

⒌法院應維持雙方當事人間的公平、公正、公義,但異議人感受到的皆是不公平,結案之前的疏失,卻要由異議人概括承受。既然已結案,為何能在結案的前提下,查封異議人的房子,要其補繳訴訟費用。

⒍異議人的錢已經付光了,現在連生活及貸款都有困難,沒有能力再支付任何費用了。

⒎請法院不要以雙重標準處理同一個案,多幫助已無能力且需要幫助之異議人。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並命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而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確定證明書(見110年度訴字第1595號卷三第301至306、315頁)在卷可證。是本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聲請,據其所提出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納書、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111年4月27日函,認定相對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246,187元(計算式:裁判費12,187元+鑑定費234,000元=246,187元),以原裁定認定異議人應向相對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為246,18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於法洵無違誤。異議人雖以前揭理由提出異議,惟均與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無關,且依前揭說明,本件依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僅係依兩造間確定判決關於訴訟程序費用負擔之判決內容,確定異議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具體數額,所得審究者僅為計算書所列費用項目是否屬法定訴訟費用之範圍、該項費用是否確有支出及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而已,至異議人關於其本人不應負擔訴訟費用等上開主張,應依原確定判決之結果為準,並非本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本件異議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